□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斌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稐l例》堅持發展與規范并重,住房租賃體系更加完善。在強化政府對房源供給統籌職責、提高城市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的同時,強調市場主體責任,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底線思維,管理措施更加精準。依據我國價格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租賃價格監測,建立健全預警機制,保持租賃市場的穩定,突出底線響應和聯動管控。
8月17日,在《條例》實施座談會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公室主任張力兵介紹說,《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屬性;堅決落實中央戰略部署,時代特征更加鮮明;將“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購并舉、職住平衡”要求寫入《條例》,把住房租賃納入完善住房制度體系的大局通盤考量,加快培育和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體現了北京市推動實現首都人民住有所居、宜居安居的堅定決心。
近年來,北京市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迅速,已成為更多市民特別是新市民實現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徑。但是,龐大的住房租賃規模和復雜的住房租賃關系引發了大量矛盾糾紛,涉住房租賃類訴求居高不下。即將施行的《條例》直面問題,對諸多社會關切作出規定。
群租房
不得打隔斷改變結構
群租房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條例》對此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條例》,房屋要符合國家和北京市關于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具備供水、供電等基本居住條件;以原規劃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起居室不得單獨出租,廚房、衛生間、陽臺、儲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人均使用面積和每個房間居住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將違法建設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短租房
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
針對短租房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北京市對按日或者按小時收費的短租住房實行區域差異化管理。
按照《條例》,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鎮地區出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北京市相關管理規范和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無相關約定的,應當取得本棟樓內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條例》還規定,出租人應當與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短租住房的出租人應當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
集租房
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條例》對集中出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及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明確安全管理責任。
《條例》規定,集中出租住房達到規定數量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專門的管理人員,設置監控、滅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設備設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制定。
《條例》明確,單位承租住房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二房東”
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房東”問題是房屋租賃中矛盾比較多的問題之一。為此,《條例》規定個人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依法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明確法律責任;同時,為避免形成“資金池”,規定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措施,并設定相應處罰。
《條例》規定,個人轉租住房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依法規范開展業務活動,轉租住房超過規定數量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條例》明確規定,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并按照規定通過第三方專用賬戶托管。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單次收取租金的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租金,超收的租金應當納入監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
此外,針對“甲醛房”問題,《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并遵守室內裝修裝飾相關規定和標準,保障租賃住房安全。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違反此規定的,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黑中介”
不得賺取租金差價
針對“黑中介”屢禁不止問題,《條例》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提出規范從業要求,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務,不得賺取租金差價。
《條例》規定,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其經營范圍應當注明“房地產經紀”。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開展住房轉租經營業務。
《條例》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為不符合規定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賺取租金差價;以隱瞞、欺騙、強迫等不正當手段開展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哄抬租金、捆綁消費、捏造散布漲價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以個人名義承辦業務或者收取傭金;涂改、偽造、變造、買賣、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從業信息卡。
針對遏制虛假房源問題,《條例》規定,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平臺應當要求信息發布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留存不少于三年。出租人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應當向平臺提交能夠證明房源信息真實、準確的證明材料;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互聯網信息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的,應當分別遵守相關規定,并向平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ヂ摼W信息平臺應當對信息發布者根據本條例相關規定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證明材料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平臺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條例》明確,互聯網信息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發布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