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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泄私憤縱火燒車 自愿認罪減輕處罰
    發布時間:2022-08-22 16:42 星期一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武惠軍

    午夜時分,正是眾人酣睡的時候,有人卻因矛盾糾紛,為解一時之氣將他人車輛燒毀。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故意放火案。

    李某、周某某因此前與崔某某發生糾紛產生報復心理,預謀燒毀崔某某的車輛。2021年2月某日凌晨2點,李某、周某某攜帶提前準備的白酒、打火機、手套、十字鎬等工具來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區,找到其停放的轎車。由周某某放風、李某撬碎擋風玻璃,在車輛后座潑灑白酒并用打火機點燃,將該車焚燒。小區保安人員在巡邏時發現車輛冒煙著火,遂撥打110報警電話,并與趕到的警務人員一同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共同準備作案工具,實施放火行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幫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自首,且當庭自愿認罪,均可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的特征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某雖是針對被害人崔某某的個人車輛進行焚燒毀壞,但因該車停放在居民樓下,放火時間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燒車輛時可能危及居民樓及樓中人員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對兩被告人以放火罪進行定罪量刑。

    責任編輯: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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