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刑事司法鑒定意見出現“授權簽字人”署名的現象不斷增多,已經成為刑事證據審查不可回避的問題,但無論是法律、司法解釋,還是司法指導性文件,均未就此明確審查質證規則。筆者結合日常審判經驗,就刑事司法鑒定意見中有關“授權簽字人”制度的審查質證作一梳理,希冀引起司法實務對此問題的關注,統一相關認識。
一、“授權簽字人”制度的特點及質證意見
從筆者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審查情況看,當前司法鑒定意見中有關“授權簽字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司法鑒定意見對“授權簽字人”署名并不統一??傮w看,司法鑒定意見對“授權簽字人”信息進行署名,雖已有一定比例,且有逐漸增多的趨勢,或者可以說已較為常見,但并非所有的司法鑒定意見都有“授權簽字人”的信息。
司法鑒定意見存在“授權簽字人”只署名未簽名的情況。即有的司法鑒定意見雖然有“授權簽字人”的署名信息,但并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和同一份鑒定意見中鑒定人往往既署名又簽名的情況存在明顯不同。
司法鑒定意見存在未附“授權簽字人”資格證書的情況。和鑒定意見基本附有鑒定人的資格證書明顯不同,不少鑒定意見并未附授權簽字人的資格證書。在聯系司法鑒定機構提供“授權簽字人”資格證書時,往往被告知無須提供,認為屬于司法鑒定意見制發的常規操作。
“授權簽字人”署名簽字以公安機關司法鑒定意見為主。在對“授權簽字人”進行了署名的鑒定意見中,以公安機關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尸體檢驗報告、理化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為主,其他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中,較少見“授權簽字人”的署名信息。
司法鑒定意見“授權簽字人”署名現象的出現,給鑒定意見司法審查帶來了新問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意見主要有:
以鑒定意見沒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要求否定鑒定意見效力。即認為“授權簽字人”未在鑒定意見上署名,使得鑒定意見格式不規范,影響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以鑒定意見未附“授權簽字人”的資格證書要求否定鑒定意見效力。即認為鑒定機構未提供“授權簽字人”鑒定資格證書,無法證明其有無鑒定資格或相關資質,從而不應采信鑒定意見結論。
以鑒定意見沒有說明“授權簽字人”的審核過程要求否定鑒定意見效力。即認為“授權簽字人”對鑒定意見的審核過程不明,影響鑒定程序的完整性,從而不應采信鑒定意見結論。
申請“授權簽字人”以鑒定人身份出庭作證。即認為“授權簽字人”系對應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和其他鑒定人一樣,在必要時應當出庭作證。
目前,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見關于鑒定意見“授權簽字人”制度的具體規定,根據《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試行)》所作定義,“授權簽字人”是指由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指定,熟悉資質認定規定,經資質認定考核合格,負責授權范圍內司法鑒定文書簽發的司法鑒定人。評審準則同時明確,“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司法鑒定人資格并同時具有副高級以上本專業領域的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后在本專業領域從業5年以上。據筆者了解,目前司法鑒定機構“授權簽字人”除明確要求具備鑒定人資格外,在是否必須經過資質認定上,要求并不一致,如對于DNA鑒定、理化檢驗等實驗室檢驗檢測,基本要求經過資質認定,而對于法醫、痕跡、文書等經驗類檢驗,雖有過強制性資質認定要求,但目前未作此強制性要求。
“授權簽字人”是否就是司法鑒定的復核人?!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后,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對于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鑒定的鑒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復核人員完成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并簽名,存入鑒定檔案?!钡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并無“授權簽字人”的具體規定。而《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專人對鑒定文書的制作、校對、復核、簽發、送達、時效等環節進行有效監管?!薄端痉ㄨb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則明確,“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經授權簽字人簽發,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睆纳鲜鲆幎?復核和簽發應當是司法鑒定的兩個不同環節,復核人復核的是司法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而“授權簽字人”是對司法鑒定文書進行簽發;復核人可以有多個,而“授權簽字人”只有一個??梢?“授權簽字人”與復核人是司法鑒定中兩種不同身份人員,二者并不相同。但從筆者在審判過程中發現的情況看,公安機關司法鑒定實際存在“授權簽字人”同時作為復核人進行復核,或者并未嚴格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要求設立獨立的復核程序,而直接以“1個鑒定人+1個授權簽字人”的組合,由鑒定人負責鑒定,授權簽字人負責復核及鑒定意見簽發,且在鑒定意見上只以“授權簽字人”身份署名的情況,如果按照這種操作,則“授權簽字人”同時存在鑒定人、復核人、授權簽字人三種身份。
二、“授權簽字人”制度有待明確的幾個問題
“授權簽字人”應否在鑒定文書上署名。對此,《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并無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也只明確了“授權簽字人”對司法鑒定文書的簽發權,從中無法看出“授權簽字人”應否在鑒定文書上署名。而《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鑒定后,鑒定機構應當出具鑒定文書,并由鑒定人及授權簽字人在鑒定文書上簽名,同時附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睆脑撘幎?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文書,應當有授權簽字人簽名?!稒z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則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睆脑撘幎?檢驗檢測報告應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谏鲜鲆幎?筆者認為,雖然《公安機關鑒定規則》明確規定鑒定意見應當有“授權簽字人”的簽名,但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均無關于司法鑒定意見應當有“授權簽字人”簽名規定的情況下,尤其是從司法部發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文書格式并無“授權簽字人”署名內容的情況看,明確司法鑒定尚未建立統一、強制的“授權簽字人”署名制度,應當是更為符合實際的理解。
“授權簽字人”是否為具體鑒定意見的鑒定人。根據前述引用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相關內容,“授權簽字人”是負責授權范圍內司法鑒定文書簽發的司法鑒定人。對此,可以有兩種理解,其一,指“授權簽字人”是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其二,指“授權簽字人”是其簽發的司法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如果僅就“簽發”二字而言,無法看出“授權簽字人”在簽發過程中對鑒定文書的審核范圍和程度。對此,我們可以結合《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進一步分析。該條規定:“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授權簽字人、實驗室負責人審核鑒定文書。審批簽發鑒定文書,應當逐一審驗下列內容:(一)鑒定主體是否合法;(二)鑒定程序是否規范;(三)鑒定方法是否科學;(四)鑒定意見是否準確;(五)文書制作是否合格;(六)鑒定資料是否完備?!睆脑撘幎?“授權簽字人”對鑒定文書的簽發,在審驗的范圍上,明顯大于復核人僅圍繞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所作的復核,屬于實質性參與了鑒定事項的鑒定。當然,如果再結合上文提到的公安機關司法鑒定中實際存在的“授權簽字人”同時作為鑒定人參與鑒定的情況看,則“授權簽字人”無疑屬于具體鑒定意見的鑒定人。如此,在涉及“授權簽字人”應否以鑒定人身份出庭的問題上,可以認為,“授權簽字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必要時以鑒定人身份出庭。
“授權簽字人”署名規范性等對鑒定意見效力的影響問題。在司法鑒定意見對“授權簽字人”予以署名的情況下,如果出現“授權簽字人”只署名不簽名,或者鑒定意見未附“授權簽字人”相關資格證書的情況,筆者認為,前述情況應當視為鑒定意見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否屬于可以補正的瑕疵,可予進一步論證。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睆纳鲜鲆幎?如果鑒定意見在對“授權簽字人”署名的情況下,顯然可以根據“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由“授權簽字人”補充簽名,或者出具補正書進行補正。而至于鑒定意見未附“授權簽字人”相應資格證書的問題,則顯然也應當允許鑒定機構補充提供。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或其辯護人以“授權簽字人”署名不規范、鑒定意見未附“授權簽字人”相應資格證書為由否定鑒定意見效力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而應當允許鑒定機構進行補正或補充提供。
“授權簽字人”制度顯然并非司法鑒定的新內容,但其在鑒定意見上的署名則是近年來司法實踐的新情況,且尚未形成明確、統一的審查規則。進一步統一“授權簽字人”在鑒定意見上的署名并明確其在具體鑒定意見中的鑒定人身份,更有利于落實對鑒定意見的司法審查,也是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
(作者:阮鐵軍 作者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