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甲狀腺手術后,解女士被診斷為術后甲狀旁腺功能減退,需終身服藥。解女士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而院方則稱術后3次復查甲狀腺激素測定值都正常,損害已經恢復,醫院不存在過錯。一紙鑒定結果,能否讓雙方爭議塵埃落定?
案情
術后醫患雙方起爭議
2021年1月,解女士因“頸部吞咽不適伴聲音嘶啞半年”至玉溪市某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雙側甲狀腺包塊性質待查”。
進行檢查后,該院于2021年1月在全麻情況下為解女士做了“單側甲狀腺切除伴他葉部分切除術”。手術期間,醫生發現解女士左右側甲狀腺均有實性結節,于是切除了其甲狀腺左葉及峽部、甲狀腺右葉并清掃左葉中央區淋巴結及左側第III區淋巴結。
術后,解女士持續出現四肢麻木、手腳抽搐、呼吸急促等病癥,經該院評估,考慮是術后低鈣血癥,并給予靜脈補鈣診療措施。
解女士在該院住院41天后,因病情無好轉,擬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辦理出院時,院方診斷其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癌、甲狀旁腺功能減退、右側甲狀腺結節性甲狀腺腫、電解質紊亂等。
2021年3月,解女士轉至另一家醫院治療,同月出院。出院診斷為術后甲狀旁腺功能減退,需堅持終身服用甲狀腺素鈉片。
解女士認為,首診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明顯過錯,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39萬余元。
判決
醫院有過錯擔責30%
訴訟中,經解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首診醫院的診療行為有無過錯、是否盡到說明義務等情況進行司法鑒定。
2021年12月,該機構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解女士入院當日甲狀旁腺激素正常,術后出現甲狀旁腺功能減退癥狀,考慮其甲狀旁腺功能減退與手術過程中對其血供損傷存在關系。
鑒定意見顯示,甲狀旁腺功能減退為甲狀腺切除術并發癥之一,根據外科臨床技術操作相關依據,術中應行仔細輕柔地處理甲狀旁腺及其血供,以避免甲狀旁腺損傷。查閱手術記錄,未見院方對術中尋找并保護甲狀旁腺及其血供的操作描述,存在過錯。
此外,手術準備的相關病歷中,擬行手術名稱或手術方案存在多處不一致處,不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存在過錯,醫院術前準備不足。
鑒定意見顯示,首診醫院在對解女士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考慮參與度為25%至35%。
對此醫院辯稱,經后期3次復查,解女士的甲狀腺激素測定值都在正常范圍內,其受到的損害已恢復,醫院的診療不存在過錯。
2021年12月,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解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62905元,其中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解女士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僅是證據的一種,所給出的責任比例可以作為參考,但不能以鑒代判。根據案件事實,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院方則認為,甲狀旁腺損傷分為暫時性損傷和永久性損傷,通過一定時間治療和患者自身的肌體恢復,甲狀旁腺激素恢復到正常水平,損傷癥狀已不存在,是暫時性損傷;經過6至12個月的治療,甲狀旁腺激素仍無法恢復正常的,為不可逆的永久性損傷。
解女士的甲狀旁腺激素于2021年9月6日檢驗正常,其又分別于11月14日、11月17日到不同醫院進行檢驗,其甲狀旁腺激素均恢復到正常值,甲狀旁腺損傷的癥狀已完全消失,沒有了損害后果,也就達不到八級傷殘。
經審理,玉溪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當提出反駁證據
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認為,該案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問題之一在于《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鑒定機構的鑒定程序合法,醫院若對其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作為認定該案過錯責任和損害后果的依據,否則,醫院應對解女士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李軍也提出,甲狀旁腺損傷與甲狀腺損傷是兩種不同的損傷,甲狀旁腺中度損傷構成的傷殘等級高于甲狀腺中度損傷構成的傷殘等級,鑒定部門在考慮解女士服藥后身體有一定程度的恢復,才評定為八級傷殘,符合規范要求。根據醫囑,解女士需要終身服藥并定期復查,給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法院判決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并無不當。
本報記者 姜燕萍(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