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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暨市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2019年6月修訂)
為切實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的范圍
1.市政府領導活動。包括市長、副市長出席會議、部署工作、調研考察等政務活動及重要外事活動。
2.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制發文件。包括市政府令、廊政發、廊政字、廊政辦發、廊政辦字等公文。市政府報省政府暨省政府辦公廳的請示、報告,市政府報市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市政府向省有關部門或其他市(區)政府的行文,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文件不予公開。
3.市政府應急管理。包括“一案三制”(應急預案,應急機制、體制和法制建設)工作情況,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動態信息及應對處置情況等。
4.市政府工作報告、市政府大事記。
5.市政府領導工作分工、機構職責。包括市政府領導工作分工,市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二)公開的形式
1.市政府公報。
《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報》由市政府辦公室編輯出版,季刊,全年4期。主要刊載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重要文件等。
2.廊坊政府門戶網站。
中國廊坊網(www.9260156.com)是廊坊市政府門戶網站,市政府辦公室在中國廊坊門戶網站設有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眾可隨時檢索、查閱。
3.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
廊坊市檔案館、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均設有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其中市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設有政府信息公開觸摸屏,市檔案館存有紙質文本,公眾可到以上地點查閱《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市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的政府文件。
市檔案館地址:愛民西道101號
市圖書館地址:和平路238號
市行政服務中心地址:建設北路60號
(三)公開的時限
市政府辦公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市政府辦公室依申請提供信息時,將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一)受理申請機構
受理機構名稱:廊坊市政務公開辦公室
辦公地址:廊坊市廣陽道230號
辦公時間:8:30-12:00,13:30-17:30/夏季14:30-17:30(工作日)
聯系電話/傳真:0316-2331866
郵政編碼:065000
(二)申請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填寫《廊坊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式樣附后,以下簡稱《申請表》)?!渡暾埍怼房梢栽凇袄确皇姓畔⒐_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下載,也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申請表》復制有效。
1.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市政務公開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
2.通過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登錄“廊坊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電子表格。
4.市政務公開辦公室不直接受理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
(三)申請包括內容
1.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人應明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四)申請的處理
本機關在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以下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五)答復的方式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六)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七)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